文章摘要: 1、登記購房人反悔糾紛,出資人不可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住房產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2、登記購房人有對外發(fā)生的糾紛,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賣該房產;3、名義產權人意外死亡發(fā)生的糾紛,該住房可能會因為關系而被其他人繼
1、登記購房人反悔糾紛,出資人不可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住房產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
2、登記購房人有對外發(fā)生的糾紛,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賣該房產;
3、名義產權人意外死亡發(fā)生的糾紛,該住房可能會因為關系而被其他人繼承;
4、如果銀行最后查實實際購房人與借款人不是同一個人,銀行也可以依據貸款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提前解除貸款合同。
1、不論借誰的名義購買住房,都應委托專業(yè)的律師起草并簽訂借名買房協(xié)議,約定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并保存全流程的證據原件,包括但不限于雙方居住證明、首付款匯款單、按揭還款單、完稅證明、登記費用繳納證明等。
2、如首付款是以被借名人的名義繳納的,在向主演匯款時,一定要備注匯款用途是與“代本人支付購房款”有關。注意保留雙方洽談、簽訂借名買房協(xié)議時的證據,如邀請朋友作見證、進行錄音錄像等。
3、借名買房關系是否成立應以確定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是否有真實意思表示以及借名人是否由出資還款之事為中心,在確定上述事實時應根據住房選買情況、出資情況、貸款償付情況、住房的占有使用情況、購房票據及產權證書的持有情況以及對于借名購房有無合理解釋等因素綜合考慮。
4、通常情形下借名買房往往為限貸及限購原因造成,住房的選定也往往由借名人完成,房款也由借名人支付,購房結束后住房也由借名人使用或處分,相關的材料及權證亦由借名人持有。
1、購房者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其對住房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系,但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證據,其主張確認住房歸其所屬或要求登記人辦理住房所屬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記人另行主張出資債權的,應當根據出資的性質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2、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住房,并將住房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住房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住房所屬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否則出資人只能向對方當事人主張雙方形成借款的債權債務關系,出資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可取得住房所屬權。
普遍的借名買房的糾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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